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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交通事故的一般规定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5-03-30 10:56    点击数:   【

侵权责任法对交通事故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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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保有量不断的增长,交通事故已成为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类侵权纠纷了,那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对交通事故这种类型的侵权案件是如何规定的呢?

《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道交法》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76条上。交通事故的赔偿一般都涉及到三方主体,即保险公司、伤者和车方,保险公司是一种法定责任,赔偿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才在伤者与车方之间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伤者与车方赔偿责任的承担也随着道交法第76条的修改而发生着变化。2004年5月1日道交法正式开始实施,其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2008年5月1日,对道交法76条的第一款第二项进行了修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其规定明显在之前已有的归责原则基础上增加了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错责任原则。该条规定的修改,不仅保护了交通事故中作为弱势一方的伤者的合法权益,又有效的规范了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行为,很好的平衡了机动车一方和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之间的利益。

编辑: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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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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