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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致交通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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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交通事故,货车上面的货物掉落、遗撒,导致后面车辆避让不及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这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找谁索赔呢?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一、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的物品而发生交通事故(车祸)的,由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我国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第三款规定:“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只对此做了大体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该“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范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了该“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范围: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此该有关单位则是道路管理者,“个人”则指的是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的行为人。
(四)、归责原则
不同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确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主体。但是其承担责任的要求是不同的。对于道路管理者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道路管理者若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不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的行为人实行的责任无过错。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201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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