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为其所有的一辆小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王某的亲戚陈某酒后驾驶保险车辆行至239省道,遇饮酒驾驶摩托车的李某因与他人相撞倒地在该处,陈某避让不及将李某撞击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陈某对李某的死亡事故负全部责任。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由王某赔偿给李某的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20万元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约定了“驾驶人员饮酒后使用保险车辆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拒绝王某的赔偿申请。
王 某以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的内容未予以明确说明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的内容未予明确说明为由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以其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特别提示王某注意保险条款中已经明显加粗放大的免责条款部分的内容。王某认可当时投保时保险 公司营销员向其作了特别提示,但认为未就免责条款向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坚持认为相关免责条款不生效。
【本案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了提示义务,是否能视为保险公司已就“驾驶人员饮酒后使用保险车辆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 偿责任”这一免责条款尽了明确说明义务?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 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 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一般而言,仅有保险单中的提示并不能说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仍然要对免责条款的概 率、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再做明确的解释。之所以对“明确说明”作出这样的要求,是由于保险合同因不同的保险标的而存在不同的免责条款,投保人因 智力、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方面存在差异,对条款的理解也会存在很大差异,尤其是对那些保险条款明显存在理解歧义的。、
但 是,在本案中,法律规定酒后严禁驾驶车辆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保险公司已经提示王某“驾驶人员饮酒后使用保险车辆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 任”,王某对此表示认可,即使保险公司未将饮酒驾驶车辆的定义、法律后果等向王某作出明确解释,王某作为公民也应当了解饮酒驾驶车辆的含义及对社会的危害 性,而不会对上述免责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因此,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尽了提示义务,就已经达到了“明确说明”的要求,无需保险公司再进一步向 投保人解释饮酒驾驶车辆的定义和法律后果。
【简要评析】
上述案例涉及以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保险条款。醉酒驾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的行为。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免 责,现保险公司将醉酒驾驶作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未对该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但已经提示并得到投保人认可,故该免责条款能够产生效力。
国松律师团
责任编辑:谭梦旖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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