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交通事故肇事死亡 雇主是否担责?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雇主责任 单方交通事故
案情介绍:
几年前,在武汉市新洲区某路段发生了一起单方交通事故:翻车,司机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司机自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赵先生是司机的雇主,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将赵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赵先生赔偿。
案情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雇主被雇员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常见的。
那么,本案中作为雇主的赵先生是否需要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呢?
首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雇员存在过错,那么可以减轻或免除雇主责任,即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雇主需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但存在减轻和免除雇主赔偿责任的是由。
其次,结合本案案情,作为雇员的司机在本此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雇主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且雇员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明显存在重大过失。
所以,我初步判断本案中至少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意外插曲:
当我们收到诉状时,有一个细节让我觉得很奇怪。
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上记载的司机(死者)姓王,但原告方提供的诉状上死者的所有直系亲属都不姓王,这种情况是很罕见的。
于是我们着手进行了一番调查。
1.询问雇主,雇主告知,司机应聘时,出示的驾驶证上显示的名字是王某,并未出示自己的身份证件。
我们怀疑,司机捡来了一本王某的驾照,贴上了自己的照片,冒名顶替。
交警在认定事故责任时,直接按驾照的名字写上去啦,所以,事故认定书上面是王某(被冒名顶替的人的名字),而派出所出具的意外死亡证明,死者名字是李某。
2.为了证实这个推测,我们专门拿着交通事故认定书、起诉状找到办案交警。
但交警一句话就把我们打发了说:他是按照驾驶证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不是他受理的范围。
3.我们又到黄陂区处理这个案件的法庭,向法官要求调取对方出具的证据,结果法官说,原告除了诉状以外,未提供证据材料,我们把推测的内容讲给法官听,法官表示开庭再说,并且把开庭地点改在了本院。
案件结果:
果不其然,开庭时原告方无法举证证明交通事故中的死者(司机)王某与死亡证明中的李某为同一人,且死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还存在冒名顶替的故意行为,故庭后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愿意与我方(雇主)庭外和解。
办案心得:
关于主体资格审查的问题,是很容易被很多办案律师忽略的细节。
在交通事故处理阶段,作为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需要主动审查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基本情况,一旦发现保险不够赔付、存在保险免赔、拒赔情形的,应及时考虑是否办理财产保全。如果等到庭审时,才发现脱保、保额不足,或者商业险拒赔的情形,再采取补救措施,就很被动。
作者:高勇
编辑:西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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