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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单方交通事故,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5-03-13 10:12    点击数:   【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 交通事故案例说法之


高速公路单方交通事故
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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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最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9条对道路的管理维护缺陷导致的交通事故相关的主体责任予以明确: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案例回放
2008年10月1日18时,张旭驾驶津FZ2232号东风标志牌小客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下行75.7公里处时,车辆前部与公路上一条黄狗相撞,相撞后车辆又与公路中间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是由于意外原因造成,张旭无违法行为,属于意外事故。经静海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张旭的事故车辆车损为45021.90元。
法院认为:张旭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高速公路,应充分注意行车安全,虽其在行车中撞上动物,经相关部门鉴定属于意外事故,但其本人对此事故后果应承担未充分注意行车安全的次要责任,以40%为宜。天津顺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未尽到保障行车安全的义务,应承担此次事故后果的主要民事责任,以60%为宜。
 律师指点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关于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最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未采纳属于国家赔偿责任的观点,而是民事赔偿责任。当然以后有关立法是否会倾向于国家赔偿,是后续我们需要继续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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