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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怎么做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4-10-08 11:26    点击数:   【

第一节 法医鉴定的种类及内容

一、伤残鉴定。

内容包括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康复费、营养费(2013年,武汉市地区个别鉴定机构可做营养费鉴定)、误工及休息时间、护理等级及护理期限、假肢装配周期及价格等。

二、伤情鉴定。

内容是鉴定伤者所受伤害属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就交通事故而言,其鉴定结论涉及到肇事方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公安机关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

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

内容是就伤者的伤情、并发症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做法医鉴定。

第二节 伤残鉴定机构

一、鉴定机构往往带有倾向性。

理论上,凡是具备法医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都可以做法医鉴定。但是,根据华徽律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伤者应当根据鉴定机构的背景、专业水平、权威性、倾向性选择最合适的鉴定机构。因为有的鉴定机构倾向于保护伤者,鉴定结论有利于伤者。有的鉴定机构倾向于保险公司,在伤残评定中,能不评的尽量不评,可高可低的,从严掌握,鉴定结论不利于伤者。有的鉴定机构从业人员水平有限,害怕鉴定被推翻,对可定可不定伤残的一般不予评定。

二、委托交通事故律师做伤残鉴定。

对于法医鉴定机构的倾向性,专业律师心知肚明。聪明的做法是在做法医鉴定之前委托专业律师,根据伤者的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伤者的鉴定机构,优化伤残鉴定方案。

三、武汉市主要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名单:

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

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

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

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

湖北三真司法鉴定所

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

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

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

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

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武汉市假肢鉴定机构名单:

湖北省假肢矫形技术中心

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济世假肢矫形器有限责任公司

高勇交通律师团特别提示:同济医院紧挨着同济医学院,哪里一共有三家法医鉴定机构,正宗的是同济法医系大楼一楼的那一家,同济医院门口的两家都和同济没有任何关系,仅仅是租的同济医院的房子而已,千万不要搞错了!

第三节 伤残鉴定时机

一、法医鉴定时机的规定。

理论上,伤者应当在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做伤残鉴定。

实践中,分不同的情形处理:

(一)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其他不涉及功能障碍,未构成等级伤残的,可予伤后及1个月(以上)进行伤残鉴定。

(二)骨折愈合趋势良好,未出现骨折延迟愈合、骨髓炎、骨不连等并发症等情形,可自受伤之日起满3个月做伤残鉴定。

(三)有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的;面部瘢痕、色素沉着;颅脑损伤、精神障碍、植物人等;周围神经损伤;颅脑损伤致外伤性癫痫;脊髓损伤导致四肢瘫、截瘫、大小便失禁等;严重肢体软组织损伤影响肢体功能;肢体长骨骨折并发急、慢性骨髓炎,骨不连;脊柱损伤内固定遗有功能障碍;重度烧伤;性功能障碍等情形的,可自伤后 6个月后进行伤残鉴定。

二、伤残鉴定时机不当的后果。

实践中,过早或者过晚做法医鉴定均存在很大风险。伤者往往因过早或者过晚鉴定陷入被动境地,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过早或过晚鉴定,车方及保险公司可以要求重新鉴定。二次鉴定结果往往会发生变化,而且还拖延了索赔的时间,增加了诉讼成本。这些风险作为普通人是不得而知的。

有的伤者担心有后遗症,一直到做了二次手术后才做法医鉴定。一般而言,取出内固定之后,伤者就基本康复了,这种情形进行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机率要小很多,最终得到的赔偿也大大缩水。

案例一:

2009年,高勇交通律师团代理的一位伤者因车祸腿部骨折,伤口感染导至骨髓炎。迄今为止,武汉没有一家医疗机构(含三甲医院)能治愈该病症,伤者的伤口发炎、流绿水,夏天都要缠着纱布,气味难闻。所幸的是,高勇律师代理过车祸外伤导致骨髓炎案件,因而没有冒然做伤残鉴定,而是一直耐心的等着伤者伤情稳定,治疗经过600余天,高勇律师才为伤者委托鉴定部门做了伤残鉴定,这份伤残鉴定也为伤者的后续索赔留下了伏笔。围绕着这份伤残鉴定,与保险公司经历了一审、二审的较量,高勇律师为这位伤者赢得了20个月的误工费,外加残疾赔偿金、医药费等各项损失!这位来自歌厅的快乐的吉他手之所以信赖高勇律师,因为他在这次事故之前,还有一次交通事故导致腰部骨折也是高勇律师为他成功索赔的,所以,当他再次遇到车祸的时候,他拨通了高勇律师的电话,现在他成了律师的朋友!

案例二:

2011年,发生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一辆武汉宏基客运站开往湖北天门的长途大客车被来自河南的大货车撞击,导致车上乘客8死25伤的交通事故。三名严重受伤的乘客家属拿着《楚天都市报》的报纸通过记者找到华徽律师事务所的高勇律师,其中两位男性乘客全身多处骨折,腿部皮肤、肌肉、神经、血管、骨骼严重损伤,骨折处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因营养供应不上,大腿细的皮包骨,长期不愈合(骨不连),不得不决定做自体截骨、植骨手术。这两位伤者在此之前由交警委托做的法医鉴定只能作废,进行到一半的官司只得推倒重来!植骨手术后再次做伤残鉴定,再次起诉,除去医疗费外,分别赔了30多万元,代理律师为此案耗费了两倍的精力也值了!

三、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在鉴定时机的把握上,应坚持因人而异,针对每个人的不同情形,优化方案,为伤者争取到更多的赔偿。

高勇律师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关于法医鉴定的时机归纳为八个字:权衡利弊,综合考虑。

第四节 伤残鉴定注意事项

一、委托人。

伤残鉴定根据委托人、委托单位的不同,分为三种:单方委托、第三方委托、法院委托。其法律效力的大小也不同。

二、效力。

单方委托,即伤者或者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这种鉴定优点是由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选择对伤者有利的鉴定机构和鉴定时机,避免鉴定结果受车方及保险公司的影响,但是,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方委托,是由办案单位(交警等部门)委托做法医鉴定,这种鉴定容易受到车方及交警部门的影响,而且,伤残鉴定机构可选择的范围有限,有的交警部门仅仅只对口一家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往往受人为因素干扰,其鉴定结果偏离客观情形较常见。

案例:腰椎骨折,伤者经交警部门委托到一家鉴定机构,由车方支付的鉴定费。鉴定结果出来不构成伤残,伤者大感委屈,拿着鉴定结果,找到高勇律师团,为慎重起见,专门为伤者委托权威专家会诊,结论是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于是高勇律师团找到武汉另一家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对比两份不同的鉴定结论,居然相差两个级别,赔偿金相差8万多元!伤者丈夫的回忆,第一次做鉴定的时候,看到车方和法医在一起嘀嘀咕咕的,难怪啊!

法院委托做的伤残鉴定效力最高,除非有法定事由,一般不予重新鉴定。但是,法院委托鉴定周期长,程序繁杂,甚至有的法院对未做鉴定的案子不予立案。是否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最好交由专业的交通律师根据案情及伤者具体的伤残情况做最坏的准备,争取最好的结果。

题外话一:即使是法院委托做的伤残鉴定,也不能保证绝对的公正,关键是交通律师要对伤残鉴定结论做到心中有数!

题外话二:湖北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本身就比北京、南京、福建等地的标准要严格,不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维权,再加上湖北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偏低,对伤者而言就更不利,两者叠加,有的伤者真的是流血又流泪!

一个伤者19岁的儿子,在交通律师的面前痛哭,说:“这个世界哪有公平可言啊”!虽然过去六、七年了,每当想起那个情景,笔者心里都不是滋味!

题外话三:冷冰冰的事实是,一、精神抚慰金(俗称“精神损失费”)的赔偿形同虚设!除了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对精神抚慰金的裁判有比较公正的尺度外,十年来,武汉市区级人民法院对精神抚慰金没有任何变化,十级伤残,骨折了,经历两次手术,精神抚慰金才判1000元!二、2004年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天10元,到了2013年,这一标准为15元,十年了,每年增长五毛。这些现状真让人无语!

题外话四:伤残鉴定标准严,赔偿项目标准低 ,如果再被车方、保险公司忽悠,结果可想而知!

三、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具体选择哪家鉴定机构,采取哪种委托方式做伤残鉴定,应由交通律师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伤者最有利的方案,同时做好重新鉴定的预案。

优秀的交通事故律师应具备打赢重新鉴定的专业能力和实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