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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赔偿项目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4-10-08 11:11    点击数: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赔偿项目由法律明文规定,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

第一节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司法实践中,医疗费索赔应有正式票据及相关病历,在药店自购药品,没有病历及医嘱对应的,一般不予认可。

第二节 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含二次手术费用及后遗症的相关治疗费用)、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康复费、整容费、植皮、植骨等后续治疗费金额较大,一般需要有医疗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的明确结论作为依据,才会被认可。

第三节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司法实践中,误工费赔偿标准往往是受害人与车方、保险公司争议较大的赔偿项目,误工费的索赔金额越高,法院对受害人在证据上的要求就越严格。月收入超过3500元的,一般应有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者凭证。

索赔误工费应收集、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

1、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从业许可证证书;

2、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事故前及事故发生后的工资表、或者银行代为发放工资的流水证明;

4、误工证明;

5、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7、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从业证书或者执业证书,例如:医师证、教师证、会计证、电工证、特约维修技师证书等;

8、缴纳社保的证明或者明细单;

9、居委会证明;

10、承包合同及施工合同;

11、其他。

第四节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五节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从严,实践中,一般参照住院天数结合法医鉴定的情形,计算交通费。

第六节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武汉市2004年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是10元一天,到了2012年,武汉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一天。但是,截止目前为止,武汉市的司法实践中,仍按15元一天计算。

第七节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武汉的法医鉴定机构不鉴定营养费,如果病历上没有医嘱,营养费得到赔偿的机率较小。所以,出院前应就医嘱的细节(包括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等)和主管医生沟通,完善医嘱。

第八节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注意事项:农村来城市务工的朋友,残疾赔偿金要按城市标准赔偿的,应提供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和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的收入证明。

高勇律师温馨提示:如果是农村户口,要想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发生事故前在城镇居住满一年;

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

租房合同

居委会及房东的证明

辖区派出所的居住证明

居住证或者暂住证

房产证

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

其他

2、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城镇有稳定的收入。

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

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劳动合同及工资表

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且每月有固定收入的存折或者银行流水单

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的社保证明、医保卡

承包合同及施工合同

完税凭证

工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子女上幼儿园或者在校就读的证明

其他

第九节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一般按国产普及型标准确定,可按平均寿命计算赔偿期限。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应以司法鉴定为依据。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金额往往较高,具有“小伤残、大赔偿”的特点。司法实践中,残疾辅助器具安装的必要性、赔偿标准、更换周期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责任方提出重新鉴定的可能性较大。聘请专业律师做好残疾辅助器具鉴定和二次鉴定对于成功索赔尤其重要。

第十节 丧葬费

丧葬费采取定额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该项目为法定标准,除各方另有约定外,均应按照上述标准计算。

第十一节 抚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二节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三节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由法官自由裁量。不构成伤残的,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可能性较小。构成伤残的,各地赔偿标准不一。就武汉市而言,各个城区的标准不一,有的法院从2004年至2012年,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直是1000元。

北京、重庆是直辖市,深圳是特区,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浙江、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该赔偿标准往往是湖北的数倍。武汉地区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为5万元。

第十四节 住宿费

伤人的案件中一般只有确需转往外地治疗才会考虑住宿费的赔偿。亲友来探望的住宿费、招待费不在赔偿范围内。

第十五节 鉴定费 诉讼费 公告费

实践中,法医鉴定费、诉讼费、公告费一般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责任的比例承担。

第十六节 财物损失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一般应由物价鉴定部门出具鉴定结论。

第十七节 停运损失

停运损失,是指营运车辆受损正常修复期间的可预期收益。一般应由交通营运管理部门或者由物价鉴定部门出具鉴定结论。

第十八节 律师费

律师费属间接损失,是当事人为了打官司聘请律师依法维权,自行决定产生的费用。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除极个别地区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仍由聘请律师方自行承担。

虽然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肇事方的责任而导致,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交通事故仍然采取限额赔偿的做法,并未支持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