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俗称“打官司”。私了或者和解不成的,打官司就成为最终的解决途径。
第一节 打官司的利与弊
一、打官司的弊端
1、打官司耗费较多的时间、精力。
2、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专业性强。
3、打官司讲究程序,程序不到位,拿不到生效法律文书。
二、自己打官司很累、很难、很烦
1、自己打官司很累。“为处理事故跑交警部门不下十次!”这是我们经常听伤者家属说的一句话。
高勇律师温馨提示:自己打官司跑法院、跑保险公司也不会少于这个次数。
2、自己打官司很难。和保险公司较量就像下棋,业余水平的您能赢得了专业选手吗?
3、自己打官司很烦。下棋是双方的事,法官的职责是裁判胜负,何况法官手头的案子堆积如山,能有多少耐心?满怀希望换来的往往是烦恼。
三、打官司的优势
1、打官司是伤者维权的有效方式。不管车方及保险公司态度如何,打官司最终都会有个结果。
案例回放:
2010年底高勇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件中,车方没买保险,司机和车主是个人,自从交警放了车后,司机、车主再未露面,没有赔偿一分钱,电话也打不通,车子是微型面包车,值不了几千块钱。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车方请了个代理人来应付,一副耍无赖的样子,就是没钱赔!案子判决下来,车方需赔偿原告30000元,可以,案子拖了一年多,对方仍然不露面,到家里去找,也找不到人。无奈原告只好于2012年3月份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执行法官通过银行查到了司机有5000余元存款,立即予以扣划!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在法院扣划存款的第二天,车方居然主动拨通了伤者的电话,要求和解!
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司机和车方在法院达成和解,伤者在做了2000元的让步后,对方支付了剩余的23000元赔偿款,案子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高勇律师感言,打官司不是万能的,但是,当私了和调解都无望的时候,打官司就成为了最终的维权方式。
2、打官司效力更高。相对于私了、和解,打官司的效力更高。生效的法律文书与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法律规定的具体体现,全社会必须遵照执行。
案例回放:
谁也不愿意打官司,谁也不愿意出了医院,又进法院。可是,事情总是不随人愿!2011年高勇律师代理的一个年龄66周岁老太太被大客车撞成二级伤残的索赔案件,伤者家属经过多方咨询和比较,鉴于高勇律师已经多次成功代理此类案件,最终选择了高勇律师代理此案。在制定了索赔方案后,应伤者家属的要求,高勇律师三次陪同家属前往车方单位谈判,伤者家属希望通过快速和解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伤者不愿意走上打官司的道路。
此时,老太太前期医疗费已经产生近70万元,伤情虽然稳定,但是不可能有进一步明显改善,只能保守治疗。谈判中,伤者家属要求车方一次性赔偿40万元,因为按湖北省201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个不满60周岁的正常人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为321160元,丧葬费14046元,精神抚慰金按最高标准为5万元,加上其他费用在40万元左右。可是,车方谈判代表态度虽然客气,但是车方单位不认可这个赔偿金额,如果是双方达成和解,车方只愿意赔偿35万元。理由是:老太太已经66周岁,残疾赔偿金只能计算14年,不能计算20年,不打官司一次性赔偿,要少赔一些。虽然车方的说法有道理,但是,老太太已经能睁开眼睛,简单进食。经高勇律师咨询专家后了解到,只要医疗条件有保障,老太太的生命就能得到维系,10年、8年都有可能!
高勇律师在和伤者家属充分沟通之后,一致决定打官司!虽然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一波三折,但是,在高勇律师积极提供的一系列证据面前,最终法院按湖北省平均寿命75周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后续各项损失共计67万元。同时,如果老太太能够活到75周岁的话,还可以再次起诉要求被告给予后续赔偿。
高勇律师感言: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不总能换来对方的真心回应。法律并不总是冷冰冰的,当受害人拿到赔款的时候,彰显的是法律对人的尊严和生命价值的肯定!
3、打官司保护力度更长久。即使伤者将来伤情恶化,或者有新的后遗症或者并发症,都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和在法院存档的案卷资料再次主张权利。以私了或者和解的方式处理交通事故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
案例回放:
一位大腿股骨颈骨折的伤者,经手术治疗基本康复后,委托高勇律师代为起诉。可是,就在法院受理案子以后,伤者又突然要求律师撤诉。原来在伤者出院的时候,医生告诉伤者,如果康复不理想,将来可能发生股骨头坏死。伤者非常担心案子了结了,将来股骨头万一坏死了,不能再找对方赔偿了。
伤者的这种担心高勇律师能够理解,也经常遇到。对于股骨颈骨折的受害人,即使做了手术,因为受伤的位置较深,康复期较长,不能排除将来股骨头坏死的可能。如果将来万一发生坏死,怎么办?
其实,通过打官司,正好可以解除这种担心!依照法律规定,凡是打官司的案件,法院均应依法保存案卷材料,立案存档。法院经过案件的审理,会出具生效法律文书,载明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事情的经过,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即使伤者将来伤情恶化,甚至发生更严重的问题,伤者和伤者家属都可以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再次主张权利,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再起诉的话,伤者的权利是不是过期了呢?不会,因为伤情的恶化或者新的伤情是后来才发生的,时效的计算从后来发生之日起计算。
案例回放:
一个男孩在9岁的时候,遭受交通事故致使手臂骨折,当时经人民法院审理,得到了相应的赔偿。谁知道,因为当时医院对男孩的手臂采取保守治疗的方法,后来,随着身体的不断发育,男孩子骨折的手臂畸形生长,手臂向外翻转形成残疾。在男孩子18岁时,再次做了手臂矫正手术。男孩就矫正手术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再次起诉至法院。
被告认为,案子早已了结,不应再赔,且时隔9年再次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权利过期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虽然经过法院审理结案,但是,交通事故持续给男孩的身体、生长发育造成伤害,其诉讼时效应从其发现残疾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男孩子18岁做了矫正手术时开始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肇事方全额赔偿男孩矫正手术所产生的的各项损失。
4、打官司赔偿更多。(1)同命同价,法院认可。农民工的残疾赔偿金,保险公司只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如果打官司能够拿出相应证据的,可以按城市居民标准赔偿。仅最低一级的残疾赔偿金就相差约两倍。(2)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退休人员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通过打官司,可以得到相应赔偿。私了、和解的,对上述赔偿项目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偿。
5、打官司更安全。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会依据法院的法律文书直接赔付给伤者。如果是调解,保险公司只会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车方。这种情况下,存在车方毁约,甚至携款逃跑的风险。
第二节 什么情形下要考虑打官司?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下面情形要考虑打官司:
1、私了未了;
2、车辆权属关系复杂,肇事司机做不了主;
3、事发后,车方不出面,全部委托律师代理的;
4、车辆已放行,车方联系不上,不见面;
5、伤者需手术,车方已经不愿意支付医疗费;
6、车方或者保险公司对伤情的严重程度有异议;
7、车方或者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有异议;
8、车方不愿意垫付赔偿费用,要求伤者打官司告保险公司的;
9、车方的自身赔偿能力有限,保险不够赔的;
10、车方有肇事逃逸、涉酒、涉毒、无证、无牌、未年审等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的;
11、车方或者保险公司对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12、对进城打工的农民朋友保险公司不愿意按城镇标准赔偿的;
13、保险公司不认可误工费等应该赔偿的项目;
14、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后达成协议不履行的;
15、其他。
第三节 请律师要趁早
出了交通事故,车方会玩躲猫猫,保险公司有用不完的条条框框,仅保单上注明的拒赔事项就达20多项,即使是交强险也常常这不赔,那不赔。躺在病床上的伤者,在天时、地利上没有任何优势可言,如果再不借助专业交通律师与交警、医院、法医鉴定部门、法院等部门机构打交道,较量的结果可想而知!
既然要打官司,就要做好准备,学习汉高祖刘邦,学习三国里面的刘备,他们都不会打仗,不懂计谋,但是他们会用人,会请高人力挽狂澜,奠定胜局!
注意事项:
一、早咨询
有病痛我们可以自己买药,可是万一不对症,就会耽误最佳治疗时机,打官司也是同样的道理。早点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律师,一语点醒梦中人。
通过电话咨询,律师看不到书面材料,加之当事人的语言表达可能与事实有出入,会影响到咨询的结果,最好还是当面咨询。
二、早准备
官司的成败80%取决于庭前的准备工作。注意收集事故认定书、车方信息、保险公司保单复印件、门诊病历、票据、住院病历、护理协议、修车发票、照片等证据材料。需要医院外自购药品,需要营养费及残疾辅助器具的,出院前应完善医嘱。没有医嘱的,保险公司不认可,法院也不会判决赔偿。
三、关键时刻请律师操刀
谈判、达成和解协议、做法医鉴定、办理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参加法庭审理、强制执行等等,专业性强,手续繁琐,还是早点委托律师,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吧。当我们代理了上千件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后,我们熟悉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和专业知识,还熟悉案件经办人的办事风格。我们积累了点点滴滴的办事经验,同一件事,不同的人办,结果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