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醉酒驾驶撞伤人后支付完赔款,转头向保险公司索赔4万余元垫付款遭到拒绝。记者昨悉,新洲区法院一审驳回了醉酒司机的诉讼请求。
2007年12月,郭某在新洲一家保险公司投下交强险。次年4月10日,郭某醉酒驾车撞伤陈某。交管部门认定郭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陈某受伤住院51天,郭某为此垫付医疗费用4万余元。
此后,经武汉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此次交通事故损害总额为8万余元,郭某承担7万余元,陈某自行承担7000余元。
郭某赔偿完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保险赔偿金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由郭某醉酒驾驶所致,属保险条款中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可不赔付。
昨日,武汉交通事故专业律师高勇剖析该案时称,按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在四种情况下,可向肇事司机追偿垫付款: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于郭某已支付完赔款,保险公司无需垫付。即便保险公司先行向伤者支付垫付款,随后也可依法向郭某追偿。”
《楚天都市报》 记者 余皓 通讯员 法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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