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余皓 通讯员 晓露 实习生 钟晓娟)保险公司不直接针对车祸受害人赔偿的旧规,被新交法打破了——昨日,武汉某财产保险公司接到了江汉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依新交法判决由该公司赔偿车祸受害人任某3万余元,肇事司机、车主及出租车公司则被判“免单”。
据了解,此为武汉首判保险公司赔偿车祸受害人案。新交法实施前,保险公司不直接向车祸受害人赔付,而是由肇事司机、车主或车辆所属单位先行赔付后,再找保险公司理赔。
今年7月24日凌晨,“的哥”刘某驾车将行人任某撞伤。交管部门事后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任某无责。任某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索赔未果下,他将肇事司机刘某、车主陈某、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定任某全部损失共计3万余元。由于该出租车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投保最高限额为5万元,法院遂按新交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全部赔偿。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今年5月1日出台的新交法,将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主体,推向了对车祸受害人赔偿的“一线”。这意味着:今后,由保险公司直接对受害人“买单”的案例会越来越多。
这位资深法官还称,依据保险合同,若投保人在交通肇事案中没有过错,则保险公司不理赔。但新交法对保险公司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即:无论投保人有无过错,只要造成受害人损害(注:受害人故意行为除外),保险公司就要赔钱。因此,这一保险条款与新交法冲突,失去了其约束力。
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赔偿。
《楚天都市报》记者 余皓 通讯员 晓露 实习生 钟晓娟 200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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