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籍牵引车挂倒广东受害人,挂车将其碾压致死,死者家属在汉提出广东标准索赔。昨日,武汉市中院一审判决相关被告按广东标准赔偿死者家属33万余元。
据了解,该赔款比湖北标准高出11万余元。此案为武汉法院首次依照广东标准对交通肇事案判赔。
去年2月27日凌晨5时许,童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汉口青年路范湖地铁工地南门由北向南行驶出右转弯调头,准备向北行驶时,遇62岁广东人曾某由南向北行走至此,挂车左后边轮将其碾压身亡。交管部门认定,童某负事故全责。
去年7月,童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三年。此间,死者家属将童某及合伙购车者王某、肇事车辆挂靠的物流公司、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江汉区法院索赔。庭审中,死者家属的代理人(高勇)提出,死者曾某是广东人,赔款应执行广东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童某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挂靠单位物流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在5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偿,遂作出总赔款33万余元的判决。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武汉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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