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2016年3月10日,楚天都市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了武汉首例“撞死人未定责”行政诉讼案,俗称“民告官”案。
据报道,2015年10月13日蔡甸男子李某驾驶农用三轮摩托车与驾驶轿车的胡某在蔡甸区常福大道福星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后蔡甸区交警大队,因事故路口无监控设备,无目击证人,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胡某是否存在闯红灯等违章行为,而认定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无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由于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认定书,李某死者家属索赔和追责困难重重。李某生前买过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以未定责为由拒赔;李某意外身亡还属工伤,因事故责任未认定,社保部门也拒赔。
为此,死者家属将蔡甸区交巡警大队告到了法庭。
此案一审法院尚未裁判,对审判结果,我们不做预测,我们仅想对本案中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发表一家之言。
一、交警部门只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的行为,是不是行政不作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可以出具三种结论性意见:1、交通事故认定书;2、交通事故证明(责任无法判定);3、通知书(不属于交通事故案件时,交警向当事人双方下发通知书,案件移送有权处理机关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
那么,本案的情形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情形呢?
据报道中交警所称,李某在由南向北的路口与由东向西驾驶轿车的胡某相撞,且该路口存在交通信号灯,当事人闯没闯红灯无法查清。
在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事故当事人有没有闯红灯的情形是认定当事人双方事故责任的关键。因为谁是绿灯状态通行,谁就拥有路权(优先权),而事故另一方在没有路权(也就是闯红灯)的情形下通行,显然对事故的发生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所以,因为现场无监控视频,无目击证人,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当事人谁有闯红灯的违章行为,交警出具仅《交通事故证明》的行为,是谨慎合理的表现,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二、路口无监控视频,无目击证人,事故成因就无法认定吗?
要知道,在中国,有大量城市道路都没有监控覆盖,很多交通事故都没有目击证人,这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难道全都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
事故成因的分析,从来不是单纯的依靠视频和目击证人来确定,视频也存在盲点,目击证人说的也可能不真实。
面 对重大交通事故,更多的时候,交警部门是通过一系列科学的车辆技术鉴定来确定事故成因,结合法律规定认定事故责任。包括尸体检验(确定死因)、车辆安全性 能检验(车辆存不存在缺陷)、车辆痕迹鉴定(还原事故现场),通过科学的交通事故鉴定,很多时候,交通事故的成因都是可以通过科学手段还原的。
当然,如果通过上述手段,仍然无法确定事故成因,那么交警部门最终也只能出具事故证明,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
比如说本案中存在是否有闯红灯等交通违章行为,依靠现有技术是鉴定不出的。
三、本案中,交警部门怎样的情况属于行政不作为?
结合本案来说,作为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存在没有依法及时控制肇事司机、没有依法对肇事司机进行血液检测、尿样检测,检查酒精含量、毒品是否呈阳性,那么就属于行政不作为。
由于报道过于简略,案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我们无从考量。
四、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肇事司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一般不会,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中国的事情没有绝对,您说呢?但是,依据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对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故,该案交警部门未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估计这也是该案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之一。
五、只有交通事故证明,能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吗?
可以获得民事赔偿。
2004年颁布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本意就是,让处于弱势地位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民事赔偿,不再陷入冗长的行政诉讼后再民事诉讼的老路。
这起民告官的案件并非第一起告交警部门的行政诉讼案,早在1998年,笔者就代理过武汉市首例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诉讼案。
那 时,交通事故行政诉讼必须有前置程序,需要行政复议,然后一审、二审。行政诉讼撤销了原交通事故认定后,责令交警部门重新认定。由于对重新认定结果不服, 后来又经历了一审、二审。官司打两年才拿到最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随后虽迅速启动民事索赔程序,但受害人家属最终拿到赔款前后还是历经三年之久。
我国已经进入汽车社会,交通事故频发,如果是依旧按照旧程序,既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也不利于快速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所以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做出重大修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仅仅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最终的责任比例的划分由法院在民事赔偿案中认定或者重新认定,受害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站式解决所有问题。
六、交警部门只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可否进行工伤索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证明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是主要责任。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加以证明。
那么,如果交警部门只能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我们应该怎么做帮助当事人申报工伤呢?
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结合本案案情,如果当事人想要工伤获赔,可行大概可以有以下三种选择。
第一、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投诉,申诉,甚至如本案中律师所选择的那样提起行政诉讼,让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而申报工伤;
第二、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诉讼解决赔偿问题,待交通事故纠纷解决后,向社保部门提供生效的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载明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申请认定工伤。
第 三、若社保部门拒绝认定工伤,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证明》为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虽不能证明死者在交通事故中为非主要责任,也无法认为死者 在交通事故中为主要责任,故不能以此为由拒赔,这不符合工伤保险设立的本质。这种诉讼方案虽然花费时间长,但一般可保证结果公正。
七、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可否拒赔人身意外险?
李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是否因依约赔偿,需要做具体审查。
首先,要审查保险利益,确定受益人的合法身份,再就是要看具体险种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充分尊重合同条款文义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极大的可能因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无法提供相应理赔材料(如事故认定书)而拒赔。
然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毕竟不同,保险制度设立之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能够通过保险制度而减免损失。
保险合同的一方为专业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另一方为普通保险消费者,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是保险法应有之义。
结语: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是无可奈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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