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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谁该出医疗费?这是困扰伤者的首要问题。
但是,当伤者经过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既可以保守治疗,也可以手术治疗的,接下来的治疗方案如何选择?对于遭受严重外伤的人而言,手术治疗的效果对伤者的身体康复要好得多。如果是保守治疗,费用要低得多,但是,可能留下终生残疾,严重的会影响到伤者未来的工作和生活。
积极治疗的方案一旦实施,医疗费动辄几万元,甚至更多。如果肇事司机不付医疗费,伤者拿不出医疗费,该怎么办?
在多年的实践中,针对医疗费难题,国松律师总结出以下应对措施:
一、事故处理阶段要求交警督促车方垫付医疗费;
二、车方拒不支付医疗费的,申请法院办理财产保全;
三、伤情特别严重,急需医疗费用的,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四、武汉市部分地区,国松律师帮助开辟绿色通道——联系对口医院对伤者欠费治疗;
五、能保守治疗的,先行出院,借助法医鉴定,再行索赔。
下面章节将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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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靠交警催费见效快。
二、扣车与医疗费。
(二)尽量要求车方支付医疗费、承担事故责任。车方领取肇事车辆是事故处理过程中车方态度发生转折的时间点,伤者应提前做好准备,伤者与车方就医疗费与事故责任的谈判应安排在交警放车之前。
三、车辆放行后,医疗费另想办法。
对于保险公司承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肇事车辆,保险金额足够赔付的,且保险公司没有明显理由拒绝赔偿的,车辆放走了,伤者将来可以通过打官司要回自己的赔偿款,请个好律师就可以安心养病啦。
对于保险不够赔、车方没有赔偿能力,或者没有赔偿保障的情况,受害人一方应积极申请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扣押肇事车辆,或者冻结肇事车辆的过户交易手续。对于自身没有支付医疗费能力的,车方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可以申请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执行,支付部分医疗费。下面将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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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及意义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交通事故中,财产保全一般是指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扣押肇事车辆或者冻结肇事车辆的过户交易手续,车辆不得转让的措施。
也就是说,财产保全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法院裁定扣押肇事车辆,俗称“死封”,车辆不能使用,就地封存,等事故处理完毕再予以放行。另一种是由法院裁定冻结肇事车辆的过户交易手续,俗称“活封”,车辆可以使用,但是不能买卖,车辆不能年审,这样可以给车方造成一定压力,促使车方配合处理交通事故,履行赔偿义务。
(二)财产保全的意义
进行财产保全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点:1、一旦对方的车辆被查封、扣押,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打官司,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赔偿,也可以对被扣押车辆实施拍卖;2、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使用,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车辆所有人会与伤者达成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二、财产保全的条件及应注意的问题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情况紧急;2、利害关系人申请;3、法院裁定;4、提供财产担保。
办理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财产保全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二)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费标准:财产数额1000元的部分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该项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例如:保全价值5万元的车辆,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为520元;保全价值15万元的车辆,法院收取的费用为1270元。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经典案例回放
国松律师曾经在2002年办理了一桩交通事故索赔案件。国松律师代理伤者做原告,案子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从2002年一直打到2004年,时间跨度近两年,打得难解难分,最终却戏剧化的得以解决。经过是这样的:
肇事司机是开富康车做生意的,那时有车子是很有面子的事情,不像现在,车多为患。伤者是武汉一家三甲医院的护士,老公是大学教授,收入不菲。事故发生后,车方仅仅支付了门诊医疗费,大部分医疗费是伤者自行垫付的。车方经咨询保险公司后,质疑伤者的医疗费有不必要、不合理成分,小伤大治,住院时间过长,还有住院期间伤者挂床回家不办理出院手续,照样产生床位费等费用,担心保险公司不赔。在审理过程中,车方申请法院对伤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做合理性鉴定。
当时国松律师办案的重点是法医鉴定和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的赔偿。顺带着办理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肇事车辆的过户交易手续。一审车方聘请了一位资深的商务律师,在庭审中,对伤者的治疗提出了5个刁钻问题。围绕着这5个问题,原告展开了争锋相对辩驳。
双方辩论的5个焦点问题:
一、交通事故仅造成皮外伤,不需要住院,即使住院也应该在交警指定的对口医院,而不是住在收费较高的三甲医院,何况伤者是该医院的护士,里面肯定存在猫腻!
原告反驳:事故造成原告当场昏迷,是由车方将原告就近送往该医院救治的,医院是车方选择的,医院是正规医院,即使是职工一样要支付医疗费,没有猫腻!
二、医疗费中已经含有护理费用,不应该额外赔偿护理费。
原告反驳:医疗费中的护理费是医疗护理,法医鉴定给的护理费是生活护理,是两码事!
三、车方多次看望伤者,发现床是空的没有人,存在挂床现象,挂床产生的费用应由伤者自行承担。
原告反驳:伤者需要定期回家换洗,处理个人卫生问题。车方只是偶尔来看伤者,并不是24小时的陪护,不能证明伤者挂床。
四、医疗费明细清单显示,后期一段时间没有医疗费用产生,只有床位费。说明伤者未做实质性治疗,却挂床恶意增加费用,车方不应承担该费用。
原告反驳:伤者属于多发性软组织挫伤、肾挫伤,血尿,后期属于康复治疗阶段,无须过多注射针剂,卧床静养,按医嘱口服用药即可。
五、伤者所受伤是外伤,居然开了治胃病的雷尼替町,明显属于不合理用药,而且短时间内居然做了全身检查。
原告反驳:外伤引起了应激性胃溃疡,医生根据需要使用雷尼替町止吐,而且该药很便宜,才20元不到。根据武汉市卫生局的规定,患者入院应做全身性的检查,以查明伤情,排除隐患。
调解阶段,车方态度恶劣,只愿意赔偿一万元,调解失败。不久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车方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四万二千元。伤者比较满意,终于出了一口恶气!
没想到一审判决后,车方不服提起上诉,期间车方还给政协、人大写告状信,说法院偏袒伤者,枉法裁判,伤者本身是那家三甲医院的护士,医疗费有很大水分,伤者无理由挂床,医院存在乱收费、多收费的嫌疑。
二审车方换了律师,法院开大庭审理,2003年的时候,二审一般是书面审理不开庭。突然改为开大庭,肯定是有名堂。果不其然,二审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将案子发回重审。理由是医疗费没有正式票据,明细不清。再审仍由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开庭后,双方还是围绕着医疗费是否合理、是否重复收费等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法院要求伤者就医疗费补充证据,伤者有点郁闷。
在补充证据过程中,有一天,原告律师在交警事故处理中心碰到车方,没想到车方态度发生一百八十度转变,拉着原告律师述说了半天,明确表示:愿意调解,愿意协商解决。没过多久,法院传来消息,车方愿意在原来判赔四万二千元的基础上,少赔一千元算了。怎么回事,难道太阳从西边出来了吗?
最后,从法院得知,因为原告一审时申请法院办理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肇事车辆的过户交易手续,到了车辆该年审的时候,肇事车辆不能通过年审,不得上路行驶。况且原告补充了证据后,车方必输无疑。为了早日正常通过年审,取得合法的上路行驶资格,被告主动提出想尽快把案子了结!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财产保全像定时炸弹,终于发威了。没多久,伤者就拿到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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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交通事故中,先予执行是指伤者因交通事故而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无力负担医疗费用,在与责任方就支付医疗费用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制度。
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从起诉到作出生效判决,至少需要2、3个月的时间,如不先予执行,会使原告的治疗耽误时间,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及应注意的问题
要求先予执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先予执行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裁定先予执行。
(二)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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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钱能治疗吗?
费用无法保障,伤者的治疗就面临停顿。现实生活中,医院会尽到救死扶伤的职责,一旦伤者脱离了生命危险,而此时后续费用跟不上,伤者在医院的账上没有钱,医生就无法实施手术,只能采取保守治疗的措施,伤者常常陷入停药的窘迫境地。
二、绿色通道——欠费治疗
如何破解医疗费难题?对于武汉市部分地区的交通事故伤者,如果对医院不是过于挑剔,医疗费在将来可以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国松律师可积极为伤者向对口医院申请开辟绿色通道:由国松律师审查案件的相关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医院开辟绿色通道,为经济困难的伤者欠费治疗。待伤者治疗终结,由律师追回赔偿款后,将医院垫付的医疗费偿还给医院,这样即保证了伤者不因经济困难得不到及时救治,又缓解了医患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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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守治疗、放弃治疗有后患。相当一部分受害者迫于经济的压力,采取保守治疗措施或者放弃治疗提前出院,这对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埋下了严重的隐患。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二、应做而未做的手术与后续治疗费一并鉴定。我们在实践中,对于因经济原因应该做而没有做的手术,连同二次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后续治疗费一并通过法医鉴定或者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证明给出明确结论向责任方索赔。这是对“先治疗,后索赔”的一个变通,得到的赔偿款可以基本满足伤者后续治疗的需求,使伤者得到及时赔偿,消除了伤者的健康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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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责任编辑:谭梦旖 扫描图中二维码,添加微信公众号 版权归属: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转载请注明出处。 免费法律咨询QQ:392825981 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电话:027-85586707 或85580600 国松律师:13907126563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505号北大资源首座3006-301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