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13年4月29日10时许
交通事故地点:三亚市凤凰镇小鱼温泉路段
交通事故当事人
罗永弟,男,黎族,1993年2月4日出生,住三亚市吉阳镇六道村委会内村二小组21号,驾驶琼BC5018“本田”牌二轮摩托车
苏盈,男,黎族,1995年3月21日出生,住三亚市育才镇政府宿舍02号, 系三亚市荔枝沟技校汽修班一年级学生,乘坐琼BC5018“本田”牌二轮摩托车
李天翁,男,黎族,1994年5月20日出生,住三亚市天涯镇文门村委会下那后村下那后二小组26号,系三亚市实验中学初三学生,乘坐琼BC5018“本田”牌二轮摩托车
苏振,男,黎族,1995年3月12日出生,住三亚市育才镇政府宿舍区,系三亚市第一中学高二学生,乘坐琼BC5018“本田”牌二轮摩托车
吕俊(男,黎族,1987年8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自主经营者,住三亚市凤凰镇水蛟村委会水蛟村白鸡小组34号)驾驶的琼B86631“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吕俊)
李文泽、李歌(派出所协警),据报道事故发生前拦截并追缉摩托车长达十多分钟,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
交通事故经过
人民网三亚频道5月3日电(原文如下):
4月29日10时许,在三亚市凤凰镇小鱼温泉路段,发生一起一辆轻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摩托车方3人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接到事故警情后,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展开现场保护、勘查和伤员救助,交警支队辖区民警、河西分局凤凰派出所民警、消防官兵、 “120”医护人员也相继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者、维持现场秩序。
据悉,4月29日10时许,当事人罗永弟驾驶琼BC5018“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苏国辉,住三亚市田独镇六道村委会六道管理区内村一队)搭载苏盈系三亚市荔枝沟技校汽修班一年级学生)和李天翁系三亚市实验中学初三学生),从凤凰镇往水蛟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凤凰镇小鱼温泉急转弯路段时偏左行驶不慎摔倒滑移,与相对方向由当事人吕俊(初中文化程度,自主经营者,住三亚市凤凰镇水蛟村委会水蛟村白鸡小组34号)驾驶的琼B86631“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吕俊)相碰撞,造成苏盈和李天翁二人当场死亡,罗永弟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部分损坏的较大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据悉,当日上午9点半左右,三亚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凤凰派出所4名协警员按照派出所的工作部署,正在凤凰路凯丰岗观察路面可疑车辆及人员情况。当协警员李文泽看见琼BC5018摩托车载有4人且车速较快地经过凯丰岗时,认为该车严重超员,涉嫌违法,随即驾驶警用摩托车搭载另一协警李歌跟随其后,试图查明情况,依法处置。期间,李歌曾多次向驾驶摩托车的罗永弟等人大声喊话,指令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但罗永弟等人并未听从指令,反而加速行驶。李文泽、李歌立即将情况向民警黄学军报告,请求堵截,并根据指示依法对该违法车辆实施追踪。为便于逃逸,罗永弟大喊“下去一个”,乘坐在最后面的苏振(男,黎族,1995年3 月12日出生,住三亚市育才镇政府宿舍区,系三亚市第一中学高二学生)即跳车离去。在追踪过程中,警用摩托车与被追踪摩托车始终保持一定距离;李歌多次用对讲机通报该违法摩托车的逃逸线路。当罗永弟等人开车至凤凰镇小鱼温泉路段时,因偏左行驶,摔倒滑移与相对方向由吕俊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相碰撞。李文泽、李歌随即向凤凰派出所值班室报告,请求救援。
目前,货车驾驶员吕俊已被公安机关控制,事故处理工作正在依法推进。辅警李文泽、李歌的职务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三亚市检察机关、监察等部门正在组织调查,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依规作出处理,绝不姑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人民网原文如下:
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当事人罗永弟驾驶机动车辆偏左行驶,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未确保安全通行导致摔车,且未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吕俊驾驶机动车辆载物严重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高勇交通律师团分析
一、 交通事故级别
根据最新的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属一般交通事故;
2、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交通事故系较大交通事故;
3、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属重大交通事故;
4、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属特大交通事故;
故交警部门将此次交通事故定性为较大交通事故是按照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分级标准确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标准的重新划分是否科学暂且不论,交警依据新标准认定事故级别没有问题。
二、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原因及责任
(一)、驾驶摩托车一方(学生)未确保安全驾驶、为前道路右侧通行、乘客人数超载、未戴头盔负事故主要责任。
(二)、农用车一方因为超载负事故次要责任。
三、 高勇交通律师团认为三亚交警部门的认定存在三大漏洞。
(一)协警追缉摩托车违法。
学生驾驶摩托车乘客超载,未戴头盔,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属一般违法行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加强交通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的工作意见》第17条规定:“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时,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的,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民警堵截等办法进行处理。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民警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若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新公布的《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可疑机动车进行检查时,驾驶人逃逸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因此,派出所发现可疑车辆拒检逃逸的应当首先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而不是自行决定追缉。公安派出所对罗永弟驾驶车辆作出追缉堵截的行政行为无法律法规依据,其行为应属违法。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戴头盔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值得商榷。
在华徽交通律师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中,针对一方摩托车驾驶人未戴头盔,是否是造成事故原因的问题,先后由两级交警部门(武汉市江夏区交巡警大队、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了认定,均认为未戴头盔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仔细斟酌,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发生。当然,未戴头盔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可能导致受害人在事故中所受伤害加重。这一点作为代理律师而言可以在民事赔偿中以此为理由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同样是交警部门,同样是未戴头盔,为什么会有不一样的认定?原因很简单,也很复杂。
(三)协警上路执法,合法吗?
协警是什么概念?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协警不属人民警察的范畴,不能行使人民警察的权力,只能配合、协助警察行使法定的权力,他们本身没有单独的执法权。
在百度上一查,协警是基层公安机关为弥补警力不足而按照一定程序聘用的辅助警务人员(即过去的联防队治安队),没有执法权,需在正式警务人员带领下执行任务。协警被公安部门(或交警队)聘用,没有经过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认可,工资由公安部门(或交警队)自己解决。
这种说法准不准确,我们不去精雕细琢,但是,协警没有独立的执法权是确定无疑的。
高勇交通律师团的建议:
一、寻求上级部门监督。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但是,华徽交通律师凭经验判断,复核在本案中不一定能取得好的效果。
二、寻求第三方监督。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交警未就交通事故成因做全面调查,是工作疏忽,还是有意予以回避,是否涉嫌渎职?公民可以要求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在事故处理中回避;可以向检察、监察、纪检等部门申诉、控告、检举;也可以寻求媒体、公众的关注、批评,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三、积极搜集证据。
交通事故要得到公正客观的认定和处理,离不开证据材料的收集,包括人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各种能够印证事发过程的线索、痕迹、物件。本案中应着重搜集、寻求目击证人证实关键情节!
作者:武汉高勇交通律师团
201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