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一、什么是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指定,根据人身保险合同享有的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金请求权即为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之所以指定某一特定主体为受益人,乃是基于其与受益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受益人指定后,如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将不复存在,将丧失受益权,否则可能诱发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引发保险事故,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
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不能获取保险金,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该后果是通过保险人免责还是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来实现,存在较大争议。
二、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公司可否免责,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1、 一是保险人不可免责说。该说以英美法系为代表,他们认为即便受益人因杀害被保险人而丧失了资格,这不等于说是保险人就没有义务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于其合 理性,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施文森将其总结为,虽然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属非法行为,应受法律制裁,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却仍为不可预料之偶发性事件,属保 险契约所欲保障之范围;且保险制度主要系为保障被保险人,所以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应受惩罚者应为“该不法受益人”,而非被保险人,故剥夺该受益人 之受益权即为已足,而保险人并未因此而免责。
2、二是保险人全部免责说。该说以韩国为代表,即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及保险受益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支付保险金额的责任。
3、三是保险人部分免责说。该说认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于死或虽未致死者,丧失受益权,如因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而致无受益人受领保险金额时,其保险金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如果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不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而只是丧失自己的受益权。
三、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公司是否免责的规定
我国2009年修订前的《保险法》第65条 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 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以上规定被更多的解读为是绝对免责说,即受益人故意杀害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采取的绝对免责说受到理论界与实务届的广泛质疑。
基于此,2009年 《保险法》修订时,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关于“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中的“受益 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不再属于保险人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情形。同时,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 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修改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明确受 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法律后果是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坚持的观点是,如果受益人故意造致被保险人死亡或者虽未致死,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不会对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有影响,而且保险公司也不能因为该受益人的故意非法行为而当然的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作者: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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