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在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已终止,工作期间受伤不能按工伤处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而《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是与用人单位要有劳动关系。
但是,出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为保障弱势劳动者群体的合法权益,立法者对某些特殊情形也出台了规定,依法予以认定工伤。例如,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若职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继续在单位工作,企业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也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受伤后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出于这部分考虑,人社部才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关于本条的适用,有两个要点,一: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一直在单位工作,直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也一直在该单位工作;二:职工在单位工作,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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