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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形下,交强险不赔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3-18 09:57    点击数:   【

这些情形下,交强险不赔

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的主旨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但交强险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承担赔偿责任,在有些情形下交强险不赔或者赔付责任有一定限制。

一、交强险绝对不赔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受害人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明显违背法律保护受害人的原则,受害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买单。

二、交强险限制赔偿

条例第22条中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这些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同时规定在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此条款,是否可以理解为在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除了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外,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引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作为其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免陪的抗辩,均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依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法院认为该条款中没有明确指明保险公司不承担除财产损失的其他赔偿责任,况且在被保险人一般过失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尚承担赔偿责任,出于交强险保护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利益的原则,就不应该推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醉酒驾驶等上述情形下免除责任。

另一方面,针对22条中“财产损失”的理解在实践中也存在分歧。部分人认为根据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财产损失”应同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中的财产损失做同样理解。另有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的规定来看,“财产损失”系指与精神损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

三、交强险免赔项目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除了对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失绝对不赔外,还对这些损失项目绝对不赔,包括:1、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3、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第2项属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引起的间接损失,保险不赔。但是根据最高院的批复,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被损车辆停运期间的财产损失。第3项也是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按责任承担。

交通律师提示:保险不是万能的,除了上述赔偿限制外,交强险在赔偿数额上亦有限制。注意交通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才是最需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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