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微博收藏本站|常见问答|联系高勇律师团|网站地图您好!欢迎访问国松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咨询热线027-85580600 微信号:13907126563

热门关键词:交通律师咨询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交通维权律师交通事故认定标准道路交通法律师

高勇律师团主流媒体报道的律师团
当前位置:首页 » 国松律师团资讯中心 » 法律讲堂 » 已年满60周岁的夫妻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致残,另一方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已年满60周岁的夫妻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致残,另一方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1-06-03 17:06    点击数:   【

已年满60周岁的夫妻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致残,另一方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基本案情

201711月,甲驾驶小型面包车与左侧路边步行的行人乙相撞,肇事后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造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12月,经交警大队认定,甲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乙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20186月,乙经鉴定为一项八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乙的丈夫丙于鉴定结论时已年满60周岁,二人无子女。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系丁,丁系A公司的股东,甲系A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的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丁、A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丙被扶养人生活费。

争议焦点


对于应否支持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理由为乙致残时已经60岁,其已没有能力扶养他人;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扶养人之间的含义不同。第二种意见认为,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支持。理由为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不能因为年龄增长而免除,且乙和丙无子女,只能依靠彼此。
法官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乙虽然年满60周岁,但因没有子女其一直依靠自己务工维持生计,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有劳动能力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同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扶养义务不能因为年龄增长而免除。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不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同时段的互相扶养,即被扶养人既要扶养配偶,也要扶养自己,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除以2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湖北国松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505号北大资源首座30层3006-3011室

联系电话:027-85580600或027-85586707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