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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事故法律咨询,首选国松律师团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5-02-07 12:53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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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遭遇交通事故,迟早会涉及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问题,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者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今天我们就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赔偿的相关问题探讨一下。
  一、 医疗费赔偿模式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不是在任何地方看病、吃药花费的医药费都可以得到赔偿?是不是所有在正规医院的医药费发票都可以得到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即医疗费的赔偿模式为“1+1”模式,票据与病例必须一一对应,互相印证,且票据须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只有这样,法院才会支持赔偿。
  二、 医疗费合理性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赔偿义务人指的是车方和保险公司等,即他们若认为伤者的治疗没必要、费用不合理,需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就应当按照伤者提供的有效医疗票据赔偿,也就是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三、 医疗费的计算时点
  医疗费的计算时点是指前期医疗费与后期医疗费的划分标准。这个问题一向争议比较大,有的认为应当以法医鉴定的时间为时点,有的认为应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为时点,前期治疗费与后期治疗费应当如何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医疗费的计算时点应该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来划分,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前期医疗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发生的费用为后期治疗费。
  我们的当事人陈爱芝女士,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我们在其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很快的起诉至法院,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伤情又恶化了,于是又到医院治疗,此时问题就在于该次的医疗费用是属于前期治疗费还是后期治疗费呢?我们认为,不管站在伤者角度还是法律规定角度都应认定该次的医疗费为前期医疗费,应该单独结合病例、票据据实结算。
  总结来说,前期医疗费与后期医疗费的划分时点应该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后来确定。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2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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