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考取驾照之后,是要经过一年的实习期才能领拿到驾驶证,那么我们在实习期单独驾车上高速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会不会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呢?
案情摘要:
2013年4月,张某还处在实习期间独自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结果意外发生追尾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张某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后,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法律并未规定实习期间有单独驾车上高速资格,认定张某属无证驾驶,不予赔偿。
案件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是驾驶证实习期间单独驾车上高速到底算不算无证驾驶。
观点一: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该规章明确了驾驶证实习期间驾驶员并无资格单独驾车上高速。因此,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观点二:无证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得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张某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并非没有获取驾驶证。因此,保险公司拒赔无法无据。
分析:
法律中并无规定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属无证驾驶。从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可以看出,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并非绝对禁止,只要有相应资格的驾驶人陪同就可以。因此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是违法行为,但该规定并未认定其为无证驾驶。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国法秘函436号)中提到,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实际上这是无证驾驶的扩大解释,也恰恰说明了无证驾驶的关键点在于“车证相符”,而并非是否做到驾驶证的规范使用。所以,保险公司认为该行为属无证驾驶是扩大解释,于法无据。
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随着时代的发展,合同的效力已经不完全受制于行政管理性规定。因为行政管理规定更多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合同属于私法,当事人具有自主性,多数行政管理性规定在当事人自愿做出选择的情况下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否则不应该影响合同及免责条款效力。张某的行为虽违反了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但保险公司并未在合同中对此情形作出明确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公司拒赔缺乏法理和法律依据。
综上,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予以拒赔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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