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律师说法之
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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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例如:一个2岁的小孩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呢?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
又例如,一个76岁的老人在车祸中死亡,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5年。那么一个64岁的老人在车祸中死亡,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16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武汉市打工的农民人按照城镇标准获赔的第一起判例就是湖北国松律师事务所的高勇代理的。
又如一个深圳户口的人在武汉遇交通事故,是按湖北的标准赔还是按照深圳的标准赔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也就是当事人举证证明经常居住地在深圳,且举证证明深圳标准高于湖北的标准的,可以按照深圳的标准赔付。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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