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价值贬损主张赔偿?
案情
2018年,甲驾驶其轿车追尾至乙驾驶的轿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乙无责任。事后,乙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车辆贬损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确定车辆贬损价值为3.1万元,乙将甲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2.4万元、交通费800并赔偿车辆贬损价值3.1万元及评估费。
法官意见
可以支持乙的车辆贬损价值赔偿请求。理由如下:第一,该次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价值贬损客观存在且价值贬损数额可以确定。一般来讲,机动车在发生一定程度的撞击后,其使用性能会受到影响,虽然被撞击部分能得到修复并能正常驾驶,但与发生事故前的性能相比,其使用等方面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时,从在交易市场上的交易情况看,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其交易价格要比同样状况但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该种情形是车辆本身固有价值的减少;因此车辆价值贬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客观存在;当然若仅是轻微的碰撞并没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不在此列。另外,对于车辆贬损价值,相关评估机构可以作出相应鉴定,因此在评估机构对事故车辆贬损价值可以作出鉴定的情况下,其贬损价值数额是可以量化的。
第二,乙主张赔偿损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该条对财产损失的计算方式进行列明。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进行了列明,该多种方式可以合并使用;比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本案中乙车辆被甲车辆撞击后,在评估机构对其车辆贬损价值作出鉴定的情况下,其可以在向甲主张车辆修理费、误工费的同时,还可以主张车辆贬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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