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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病是否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2-15 16:46    点击数:   【

基本案情:
  某日,董某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赵某驾车由东向北行驶,董某车辆与赵某车辆接触,造成两车损坏,赵某受伤。事故当日,赵某被医院诊断为:双前臂及手软组织损伤、颈椎管狭窄症、脊髓损伤。后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赵某伤残赔偿指数为20%,护理期限为120日、营养期120日,不构成护理依赖。赵某支付了鉴定费5000元。本案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负全部责任。
   后保险公司要求,就赵某颈椎管狭窄症、脊髓损伤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认定,引起颈椎管狭窄的主要原因是脊柱退行性改变,常见于中老年人。赵某在此次事故前就存在椎管狭窄等退行性改变,交通事故在上述退行性改变基础上造成脊髓损伤。该意见书在鉴定意见中认定:赵某的颈椎管狭窄症,脊髓损伤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40%
       一审法院以法医临床学鉴定结论中“赵某的颈椎管狭窄症,脊髓损伤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40%”为由,在计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项目数额时作相应扣减。判决后,赵某、保险公司均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支持赵某关于其颈椎管狭窄不能成为外伤参与度的相关诉求,增加支持了应赔偿赵某的相关费用。
  法官点评:
  本案中,董某在驾驶机动车行进的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赵某受到外力撞击导致脊髓损伤。赵某年事已高,退变性颈椎管狭窄属其个人体质,虽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非《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
 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其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均无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赵某本身的退变性颈椎管狭窄症并不必然直接导致上述费用的支出,交通事故是导致上述支出的唯一原因,因此董某和保险公司应当对上述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为年龄,性别,信仰而有所区别,自身患有疾病,不管是颈椎病或是癌症或者其他,都不应该成为区别对待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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