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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咨询交通事故律师说法之医疗费谁支付的认定标准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5-02-10 16:37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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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先生问:2014年7月28日在江汉区范湖地铁站附近遇到车祸,受伤后被车方送到武汉市第十一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车方垫付医疗费5万多元,自付医疗费4000元,因大多数是车方垫付的,出院时医疗费发票被车方拿走,没有打收条,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医疗费能索赔回来吗?
  国松交通事故律师解答: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对医疗费由谁支付的认定标准有:
  1、医疗费发票原件:这是最原始也是最直接的认定标准,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一般看医疗费发票在谁手里,就认定医疗费是谁支付的。
  2、预缴费收据:有的车祸双方都出了医疗费,不能协商一致由谁保管医疗费发票原件致使未能办理出院手续,各自保管预缴费收据,预缴费收据也是法院认定医疗费谁支付的标准之一,但是不能作为索赔的正式证据,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预缴费收据当庭认定各方所支付医疗费金额,再由双方一起办理出院手续,换取正规医疗费发票。
  3、收条:车祸双方一方为另一方出具的收条也是法院认定医疗费谁支付的标准之一,收条包括现金收条和医疗费发票收条,一般都是伤者收取现金作为医疗费或者车方出了医疗费出院时由伤者保管医疗费发票原件,伤者就会给车方出具医疗费垫付收条,这种处理办法较好,有的交通事故案件,由于车方出的医疗费较多,伤者自己出的医疗费较少,出院时往往将医疗费发票原件给车方保管,车方再给伤者打个收条,这也是处理方法之一,但是存在风险,因为有的车方可以拿着医疗费发票原件到保险公司直接核赔,致使起诉后车方不再应诉,伤者拿着一张收条,虽法院能够认定该医疗费是伤者出的,但是车方不出现的话,利益无法兑现,庭审中原本由车方支付的其他费用也因车方的不出庭,增加庭审的时间和难度,故最好是医疗费发票原件由伤者自己保管,可以给车方出具正确的收条,若车方不愿意可以选择各自保管预缴费收据,待庭审认定后再统一办理正规医疗费发票。
  4、付款凭证:对于往医院账户存钱的付款凭证也是法院认定医疗费谁支付的标准之一。
  5、自认:所谓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不予反驳或对其诉讼请求予以认可的意思表示。自认也是法院认定医疗费谁支付的标准之一,但是根据自认的定义不难判断,若伤者未保管好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所出医疗费,想让车方在庭审时自认是有很大风险的。
  综上所述,根据王先生表述的情况,想要认定该医疗费是自己支付未尝不可,比如想办法让车方自认,但是存在很大的风险,故国松交通事故律师再次提醒各位伤者朋友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发票原件是法院认定医疗费谁支付最原始最直接的标准,医疗费尽量让车方全部垫付,若实在没办法需要自己支付医疗费的,出院时尽可能的由自己保管医疗费发票原件(若需给车方出具收条,一定认真核对金额,收条内容要完善),实在拿不到医疗费发票原件可以先保管好预缴费收据,待庭审认定医疗费支付金额后统一办理医疗费发票换取手续,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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