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各种车辆穿行于城市的马路上,车祸的种类也千奇百怪、不胜枚举。大多数交通事故发生均是有责任的划分,然而在意外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双方均无责,那么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该如何赔付呢?
关键词:事故认定书 意外交通事故 无责赔付
案情简介:2009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某公司雇佣的员工鲍某驾驶A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撞到了由葛某驾驶的B车辆,致使在B车辆上面的三人一人死亡,两人重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意外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均无责任。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鲍某对所驾驶的车在驶入高速公路前夕对轮胎进行了补胎修理,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码表已经损坏,装载情况为空载。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事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是交通意外事故并不等同于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民事侵权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划分来确定,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该案中,司机鲍某在驾驶车辆码表已经损坏的情况下,仍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主观上具有过失。涉案车辆发生爆胎后,鲍某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地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葛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葛某受伤。其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应当把民法上的“过错”的含义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间区别开,不能片面的予以理解,因此该案涉事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而非被告主张的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按无责赔偿。
因此我们同样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并非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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