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1、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也是可以通过相反证据推翻的。
2、出具事故认定书和提出异议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事故认定书不能申请复议或诉讼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中起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受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或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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