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我们都知道报警之后交通管理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双方责任做出划分,利于当事人之间解决赔偿问题,但如果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呢,伤者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案例回放:
2009年6月,汽车公司司机鲍某驾驶码表坏掉的车辆,因前轮爆胎导致车辆失去控制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向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邢某驾驶车辆相撞,造成邢某受伤。后交警认定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当事人无责。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法院观点:
在本案中,鲍某驾驶的车辆码表损坏,是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主观上具有过失。爆胎之后在车辆制动和路面环境良好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措施,与致使正常行驶的葛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鲍某系履行职位行为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汽运公司承担葛某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主张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是对民法上“过错”含义的片面的理解,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葛某的经济损失,超出部分有汽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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