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某月,倪某驾车与李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经交警部门认定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倪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由于事故处理单上倪某的联系电话书写模糊,李某无法与倪某取得联系。此外车辆主要是为照料家里老人使用,所以事后两年李某才把维修车辆花费600元,起诉要求倪某或保险公司赔偿其修理费,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未及时对车辆损坏情况及损失金额固定和确认,事发近两年后才维修车辆,不符合生活一般常理,无法确认修理费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不支持李某600元修理费的诉请。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判定600元修理费与之前的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审庭审中,倪某坚称“当时虽然追尾碰撞了,但是实际上没有受损,摸也摸不出来”。李某则坚持认为事故造成车辆尾部有凹痕。李某虽然提供了车辆进场维修前的照片,但是倪某认为事故发生已近两年不能证明车辆维修与该事故之间的关联性。根据《民事诉讼费》关于举证的规定,在事实出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败诉的风险,但审判长在与双方当事人的交涉中,李某提到倪某曾经用手机拍摄过追尾后车辆的损伤情况,经过进一步的询问倪某承认追尾后车辆有凹陷的地方,法官由此确定维修费用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二人达成和解,由倪某赔偿李某300元车辆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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