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案例说法一
后续治疗费,按法医鉴定赔,还是按实际发生赔?
法律咨询电话:027-85580600法律咨询微信号:13907126563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自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专业代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已经十二年,经常遇到交通事故受害人咨询交通事故赔偿及交通事故处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不做专业研究就不可能做出正确回答,作为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我们不仅要知道结果,还要研究原因,才能给交通事故受害人最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实现交通事故、工伤受害人权益的最大化!
请看下面的案例:后期治疗费(二次手术)是按法医鉴定的结论赔,还是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赔?
2014年8月,郭某乘电动车途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时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导致左胫腓骨骨折,住院17天。郭某在法医鉴定机构做了法医鉴定(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郭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含二次手术费)14000元。郭某看了法医鉴定(伤残鉴定)结论后,提出法医鉴定给出的后期治疗费14000元远远不够,主刀医生说二次手术取内固定(钢钉、钢板)约需20000元。
郭某就此问题咨询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后续治疗费按14000元获赔后,实际发生后续治疗费20000元,还能再次找车方及保险公司索赔吗?
针对这个法律咨询,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解答:
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中,后期治疗费用按法医鉴定(伤残鉴定)数额获赔后,没有出现新的情况或者新的问题,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数额高于法医鉴定(伤残鉴定)结论的数额,再次追偿差额部分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也就是说,郭某按14000元获赔后,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为20000元,超出的6000元再次索赔的,没有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发生,仅仅是因为收费标准高低的问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这里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主要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康复过程中,是否有出现并发症、后遗症加重等情况,如果恢复正常,实际发生的二次手术费用高于法医鉴定(伤残鉴定)结论的,因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选择按法医鉴定(伤残鉴定)提前获赔,故再次追偿差额的,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这一点,其法律依据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只是很多非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没有仔细的研究法律条文的内涵。
可见,交通事故中,后期治疗费的赔偿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差额化的赔偿。即实际支出多少就赔偿多少。可以选择等到实际发生后再行索赔,即二次诉讼,这个作为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要考虑诉讼成本及将来能否执行的问题,一般是伤情重(植物人、截瘫偏瘫、重型颅脑损伤、癫痫、截肢、植皮、关节置换),后续治疗费确实难以预估,且不存在执行问题的,可以考虑。
第二种,是对于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即选择按法医鉴定(伤残鉴定)的结论获赔。目前武汉市法医鉴定(伤残鉴定)的后期治疗费是法医鉴定机构(伤残鉴定)按市级三甲医院的收费标准来确定的后期必然发生的治疗费,显然依照法医鉴定(伤残鉴定)结论索赔后期治疗费,即采用定型化赔偿模式,是有利于案件的快速结案的。既然当事人选择了追求快速结案的方式就无法再要求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赔偿,除非当事人的病情恶化了或者出现了新的病情,例如出现并发症等等。当然后期治疗费也可以依当事人选择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据实结算,只是赔偿周期会延长。
所以,这对后期医疗费的法律咨询,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建议:后期治疗费的赔偿,一旦选择了定型化赔偿,即按法医鉴定或者是伤残鉴定的鉴定结论获赔后期治疗费,没有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另行索赔。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201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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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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