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
江苏徐州公路上,柳某驾驶半挂车路遇横穿马路的骑车人王某(14岁),采取措施不当撞上相向而行的货车,造成货车司机周某受伤,车尾甩尾侧滑将王某连人带车撞倒,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交警队认定:柳某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王某横穿马路未尽注意义务,负次要责任;周某正常行驶,无责。王某父母已得到柳某所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周某受伤花费大量医疗费用,车辆也受损停运。
争议焦点:
一、周某认为事故认定中柳某与王某都有责任,都应向其赔偿,王某遗产继承人是否应向其赔偿;二、周某认为王某遗产继承人应按王某分担的责任从王某遗产中给予赔偿。王某的父母不认可。
法院判决:
一、此次交通事故,实际上是两个交通事故,造成了两个损害结果。柳某遇王某横穿马路紧急避让,构成紧急避险。但因柳某的不当操作,才导致不应有的损害——周某受伤。因此周某受伤与王某引发险情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王某对周某的受伤不承担责任。
二、王某死亡时不满十四周岁,本人尚需父母抚养,没有任何个人财产可供其承担民事责任,也未留下任何遗产可供其父母继承。柳某给付王某父母的赔偿,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都不是死者的遗产。所以不应以遗产来承担王某的赔偿。
交通事故律师说法:
本案中,第一个焦点,王某的父母要赔偿周某的前提是王某与周某的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基础,如果后一个事物的发生是前一个行为的后果,那么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而案中周某是因为柳某的操作不当才造成损害,柳某完全可以避开周某避免导致更严重后果,因此王某与周某的受伤无直接因果关系,王某不需要承担周某受伤的责任。
第二个焦点,《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王某的死亡赔偿金是基于王某死亡对王某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父母,而非死者。故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所以不能将对王某的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对周某赔偿。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地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直认定为遗产。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温馨提示:
事故责任划分并不等于赔偿责任划分,其中的因果关系确定后才能确定赔偿的主体。当遇到此类交通事故时,只有专业的律师才能为您全面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使您得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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