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6年11月20日,张某驾驶机动车将行人李某撞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另查明,张某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为2010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2日,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已过期。2016年12月,张某才到公安机关换领了驾驶证。保险公司以驾驶证到期未及时进行年检更换,属于无证驾驶,为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的免责条款为抗辩理由,拒绝赔付张某的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驾驶证过期未年审到底属不属于无证驾驶,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张某驾驶证到期未及时进行年审更换,系无证驾驶,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该情形属保险公司免责范围。
观点二:张某并非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年审,并不必然导致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
法条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条款,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逾期不足1年的,尚不会被公安机关吊销,仅属于脱审状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包括未初始取得驾驶证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况。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未年审的,并不构成“未取得驾驶资格。
评析: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年审,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持有人丧失驾驶资格。因为根据相关法条,驾驶证过期未年审并不等同于驾驶员失去驾驶资格。所以,本案中张某驾驶证尽是超过18天未年审,并不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一年的注销期限,且事后张某已换领了新证,并非无证驾驶。
本案张某持有未年审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行为并没有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性,也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对张某驾驶证过期未年审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系无证驾驶的抗辩于法无据,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国松律师温馨提醒: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年审,虽然不能成为 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司机朋友们还是及时到公安机关更换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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