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者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赔偿如何获得?交通事故造成伤害他人身体构成刑事犯罪的,应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当事人如果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的人身损害方面的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回顾:
2010年12月北京某停车场收费出口处,张某系该停车场收费员,靳某因停车费纠纷驾驶其所有的长安面包车将张某撞成重伤后逃走。经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8级,靳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附带赔偿张某相关经济损失两万余元。但是张某称因靳某无赔偿能力,至今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后张某将承保靳某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法律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来看,交强险的基本目的之一是给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以基本的赔偿保证,让受害人能有基本的治疗及生活保证,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项从该条的规定来看,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害的情形属于交强险应当赔偿的范围,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参与诉讼当事人的局限性,不能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从而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不能对交强险部分进行处理,但并不等于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责任。刑事附带民事中确定了靳某向张某赔偿的数额之后,该保险公司作为承保该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代靳某向张某先行赔偿,故张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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