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交通事故一般是由于车方存在主要的过错造成,赔偿按照责任进行,但是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行人自己的过错,即全责造成的,撞了算白撞了吗?
案例:
北京市二中院毋某等诉某出租车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案,某年6月,张某驾驶出租车在三环辅路上,将醉酒骑自行车逆行进入机动车道的毋某撞死,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分析: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毋某醉酒骑自行车逆行进入机动车道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出租车驾驶员张某尽了必要的义务且采取的必要的措施,但还是没有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交警部门认定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毋某不是故意造成本次事故,司机张某没有过错的,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六条
第二款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