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职工工伤赔偿由社保机构承担。但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职工工伤赔偿又该由谁来承担?
案例:陈某系某劳务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某高建公路路段模型中作业时,被李某驾驶的重型专业作业车在行使时,将工地上高空支架挂到,导致陈某从高空坠落受伤,后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陈某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确定陈某为九级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裁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某劳务公司需向陈某支付各项费用。
某劳务公司不服仲裁机构的裁定,认为陈某的伤情系交通事故造成的,陈某应先索赔,不足部分在进行工伤补差。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陈某从高空坠落受伤,系李某驾驶的重型专业车直接造成,并向法院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伤情系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认为仲裁机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审理裁决。被告陈某辩称,仲裁机构已经进行工伤认定,自己受伤后已做法医鉴定,确认了工伤登记,事故发生在工地上的高空中,不属于交通事故,劳动仲裁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原告某劳务公司是具备用工资质的用人单位,被告陈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原告接受了被告付出的劳动,且向被告发放了工资,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遂判决驳回原告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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