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知道上下班途中受伤可能可以申报工伤,但是春节假期返程发生交通事故也属于工伤吗?
案例:
江西的程某在春节假期结束之后,顺路搭程同乡张某的轿车返回工作地点上海,在途中由于张某的驾驶技巧不足,发生单方事故,造成程某肱骨骨折,之后程某欲向单位申报工伤,单位认为程某的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故拒绝程某的申请。
分析: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上下班途中是指以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自己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上下班途中,且上下班途中一般也是具有经常性、普遍性和必要性的。本案中程某春节回家过年,是从江西老家返回工作地点上海,春节返程虽然也是以工作为直接目的,但是并不符合条例关于合理时间与合理线路的规定,所以程某这种情况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规定,程某的情况不属于工伤。
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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