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是私了还是报警?
——2018年新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了必须报警的事故情形
关键词:报警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于2018年5月1日生效,同时2008年发布的旧规定已经失效。新规定对哪种情形必须报警做了明确,并对旧规定需要报警的事故情形做了相应的完善,作为交通事故的各方应有必要了解。
一、新旧规定关于需报警的事故情形对比
事故情形 | 旧规 | 新规 | |
仅财产损失 | 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 可自行协商(可拍照固定车辆现场位置,移动车辆) |
同旧规 |
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
必须报警(可拍照固定车辆现场位置,移动车辆) |
可以网上协商;可以网上申请交管部门在线定责 | |
死亡事故、伤人事故 |
必须报警(不允许移动车辆)
|
同旧规
| |
无证驾驶 | |||
酒驾、醉驾、毒驾 | |||
校车、客车严重超载、超速 |
无规定
|
必须报警(不允许移动车辆)
| |
一方离开现场的 | |||
故意造成事故的 | |||
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
须报警(可拍照固定车辆现场位置,移动车辆)
| 同旧规 | |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 同旧规 | ||
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 |
必须报警,按照操作规范处理危险物品 | ||
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
必须报警(不允许移动车辆)
| ||
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 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
二、律师解读
在仅有财产损失,无其他情况时,新旧规定都鼓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对于涉及到肇事方涉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时,新规定都不允许双方自行单独协商解决,规定必须要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新规定中增加了“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这两种必须报警的事故情形。因为“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的,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的,如果受害者伤情构成轻伤的,也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新规把“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这种情况单列一条,主要是强调,对于涉及到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的交通事故,一定要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处理,必须通知相关部门,更不允许事故双方不报警,自行“私了”。对此,我们开车的司机朋友们一定要注意。
国松律师团队
杨业对此文亦有贡献
2018年8月17日
扫描图中二维码,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热线:027-85580600
法律咨询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505号北大资源首座3006-30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