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关键词】交通事故,事故证明
【正文】
很多人都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但是在没有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等有力证据划分交通事故的责任时,交警部门会如何处理呢?在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很多人不了解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内容以及效力,本文将做详细讲解。
交通事故证明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很明显,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一个可以划分责任,一个无法划清责任。
无法划清责任不代表交通事故证明没有任何作用以及效力,它是伤者请求赔偿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据。
交通事故证明的内容应该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的事实有异议,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复核。
【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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