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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都可以复核了!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7 10:22    点击数:   【

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都可以复核了!

——新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复核程序的对比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复核程序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同时废止。本文现就新《规定》中对于复核程序规定的重要变化进行解读。

复核程序,即纠错程序。因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此可见复核程序的重要性。

一、拓宽复核范围

旧《规定》

新《规定》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从以上法律条文的对比可以看出新《规定》取消了不予受理的四种情形,即所有事故认定书及事故证明均可申请复核。这里的“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中的“三日”是指自然日而非工作日。

显然新《规定》的这一修改更利于救济当事人的权益,例如在国松律师前期办过的案件中,就有一起因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而无法申请复核的实例:一名70岁左右的环卫工人在三环线上清扫路面时,被大货车碾压造成小腿截肢,但是当时交警迟迟未下事故认定书,国松律师为此多次去交警部门处理但次次都无功而返。交警态度非常好,之后承诺会将事故认定书送来。因与交警熟识降低了防备心,拿到事故认定书后发现定的主次责,即环卫工人为次责。国松律师虽心存质疑但想到还有复核程序于是先签字确收。最后因我们签字了且该事故认定书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交管部门依据旧《规定》不受理我们的复核申请。但据当时的情况以及武汉市公安机关内部的说法,换位工人穿着相应的环卫制服在道路上施工、清洁的时候,任何车辆将其撞了都应该负全责。除此例外,还有诸多为防止司机复核,伤者及时提起诉讼规避复核程序发生的例子。综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虽然规定了复核程序,但基本上形同虚设,无法正常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新《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该条删除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该条款是对第七十一条的补充,因除了逾期三日未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外,所有事故认定书及事故证明均可申请复核,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须五日决定是否受理。

二、向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交警部门提出复核

旧《规定》

新《规定》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旧《规定》的复核程序必须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新《规定》为了使当事人少跑腿,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三、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委员会的设立

旧《规定》

新《规定》

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八十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委员会,由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会同相关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共同组成,负责案件复核,并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复核结论。 

 

旧《规定》仅表明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交管部门自身应当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而新《规定》增设了复核委员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提高公众参与度,使办案更透明更公正。

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的认定日益复杂化,因此复核程序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新《规定》的修改使复核程序焕然新生,不再形同虚设,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松律师团队

责编:闵黎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