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建立交强险制度是为了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是现实生活中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不在少数,受害人如何获得交通事故保险赔偿?
案件回放:
2011年11月,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停在路边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等财产受损的交通事故。2011年12月,公安交管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驾驶未按规定年检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是该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驾驶车辆发生故障后应设置警告标志未设置是该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徐某驾驶的车辆未购买交强险。2012年4月,王某将徐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以上损失。
争议焦点:
对于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如何承担?
观点一: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外的损失,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并非受害人受损的原因,但是由于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因而机动车所有人违反关于交强险的法律而具有了可赔偿性。同时,立法者也明确了受害第三者对交强险的直接请求权,即受害人虽然不是交强险合同当事人,但可以向交强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公司请求赔付,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而且作为交强险合同当事人的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与被保险人的过错无关,即交强险责任的确定与作为交强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责任大小无关。
其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同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被告徐某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自无异议。徐某因其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并导致受害者徐某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赔,所以应由徐某个人承担相应的交强险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徐某违法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上路行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温馨提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所以各位司机朋友还是应该积极购买交强险,这样对自己对他人都是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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