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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需要具备相应资格吗?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8 16:01    点击数:   【


关键词:交通警察资格等级

新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相比老版《规定》在制度设计上也有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对处理交通事故交警的资格等级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新旧《规定》关于交警等级资格的差异

 

 

由此可见,新《规定》在旧《规定》的基础上将处理交通事故等级资格进行了细化。通过培训学习和资格考试的方式,筛选出具备处理不同等级事故的资格人员,让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更加专业化、规范化。这也是依法行政与程序合法的具体体现。

 

二、交警不具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如何认定?应该如何处理?

(一)及时复核

在实践中,也可能会出上述情形。比如,不具备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的交警单独处理伤人事故,或者只具备初级资格的交警处理了死亡事故。面对这种情形,我们要及时向该交管部门提出异议,或者在交通事故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核。新《规定》扩大了复核的范围,我们可以通过向上级复核的方式,将事故再次进行认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效力由法院裁判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根据司法实践,目前主流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个证据,其效力由法院进行裁判。由于不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当事人不能因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和不服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首要证据。通过出台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交警处理事故等级资格,也是保障证据在司法审判中的准确适用,让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国松律师团队

彭昌斌对此文亦有贡献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