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答: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他人借用本人车辆期间致伤本人的,交强险赔不赔?
答:本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本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本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或者未超出怎样赔偿?
答: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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