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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
杨某与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引言】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与人们的关系日趋密切,但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规操作产生的代签名问题及代 填保险单问题日渐突出。不可否认,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与完善,是和保险代理制度密不可分的,但实践中,代签名问题确实给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带来了不少麻烦。高 勇交通律师团,专注交通、工伤维权十二年,现教你如何理清保险合同中复杂的代理关系。
【案情简介】
张 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关系甚为亲密。2009年5月8日,保险公司代理人高某向张某推荐“盈智人生终身寿险”和“附加盈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张某自 己不需要该两种保险,考虑到杨某需要该两种保险,张某便替杨某投保了该两种保险。其中,盈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杨某,被保险人杨某,保险金 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9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保险责任包括肺癌、肝癌等重大疾病。2014年4月2日,杨某在北京诊断出患有左上 肺叶鳞癌。此后,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杨某隐瞒前期就诊情况和吸烟史、饮酒史等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杨某违反了《保险法》规 定的告知义务,故拒绝赔偿,要求解除合同。故杨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杨某10万元保险金。
【律师说法】
保 险代理人高某代替投保人杨某在投保单上签名,事后张某打电话通知杨某已为其购买保险,杨某表示同意,应认定杨某认可了张某为其投保的事实,具有投保的意思 表示,保险合同应该为有效合同。尽管投保书中对被保险人询问的问题不符合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投保人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但保险代理人高某明 知投保人未在场,也未填写投保单,却代替投保人杨某签名,应视同其放弃了对投保人的询问,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该归于保险公司,投保人据此不需履行告知义 务。
故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责任编辑:韩艳云 2015年9月10日 扫描图中二维码,添加微信 版权归属: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转载请注明出处。 免费法律咨询QQ:392825981 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电话:027-85586707 或85580600 国松律师:13907126563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505号北大资源首座3006-301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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