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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百问百答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的赔偿主体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08-30 15:04    点击数:   【

交通事故律师百问百答

 

                                    律师咨询热线: 027-85580600               

 

   问题七: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时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才由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认定为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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