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微博收藏本站|常见问答|联系高勇律师团|网站地图您好!欢迎访问国松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咨询热线027-85580600 微信号:13907126563

热门关键词:交通律师咨询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交通维权律师交通事故认定标准道路交通法律师

高勇律师团主流媒体报道的律师团
当前位置:首页 » 国松律师团资讯中心 » 律师团动态 » 出租或者出借车辆,哪些情况车主需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处理

出租或者出借车辆,哪些情况车主需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处理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05-23 14:29    点击数:   【

出租或者出借车辆,哪些情况车主需承担责任?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的,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因出租或者出借等原因,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其使用人分离的情况较为常见。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如何确定?相关法律对此规定较为明确。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 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才需承担赔偿责任。


【国松律师团】:85586707

二、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依据

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风险开启理论”“风险控制理论”和“报偿理论”,前者是指机动车的运行对其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从而开 启、控制和支配这一“危险源”即机动车之运行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后者是指利益之所属即责任之所归,故从机动车运行中受益的人 也应对机动车所致损害承担责任。

据此,在实践中,我们运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判断标准来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运行支配”即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地位,“运行利益” 即机动车运行而行的利益。也就是说,某人是否是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就看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来加以确定。

基于此,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下,机动车的使用人是能够最直接有效的控制机动车和享受机动车运行利益的人,故机动车使用人为直接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须承担责任。


【国松律师团】:85586707

三、那么,哪些情况可以视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交通事故损害发生有过错,主要存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机动车本身存在缺陷,一种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机动车使用人的选任存在过错。

(一)机动车本身存在缺陷

作为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有保障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责任。

机动车属于《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故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判断机动车是否存在缺陷。在具体实践中,一般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来确定机动车是否存在缺陷。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机动车使用人的选任有过错,主要有两种情形。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的;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使用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而出租、出借机动车的,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酒驾、毒驾是法律命令禁止的,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合理选任机动车使用人的注意义务,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使用人有如上情形,依旧将车借出或者租出,主观上具有极大的过错,客观上也造成了极其危险的损害后果,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松律师团】:85586707

附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19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第21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隐患的机动车。

22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作者:高勇


 

扫描图中二维码添加微信

免费咨询热线:027-85580600、027-85586707

免费咨询微信:13907126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