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 交通事故案例说法之
交通事故律师风险代理
收费的模式和最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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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委托律师进行诉讼采取风险代理的收(付)费方式是指律师所收取的代理费为最终法院调解、判决生效后收到赔偿款项的约定比例部分。
交通事故案件中采取这种以胜诉并获得执行为条件的后期收费方式是因为在交通事故中,原告即受害人往往因为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急需筹措医疗费用,而车方或保险公司通常拒绝垫付医疗费,致使原告无力预先支付代理费。对于交通事故律师而言,采取以胜诉并获得执行为条件的后期收费方式能更加充分地调动律师的积极性,促进律师深化代理工作,鼓励律师研究和解决疑难问题,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利益、更圆满的结果。例如,交通事故赔偿中,在处理非农业户口居民能否以城镇居民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时,采取风险代理的律师与一次性收费代理的律师的积极性就会有天壤之别,而这也直接影响受害人最后获得赔偿的数额。
交通事故案件采取后期胜诉收费的风险代理模式,要符合国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即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因此,交通事故案件的风险代理也不得高于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其中,约定标的额通常是指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具体比例的确定由律师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往往,交通事故案件胜诉的把握越大,收取律师费的比例就越小,胜诉的把握越小,收取律师费的比例就越大;标的额越大,收取律师费的比例就越小,标的额越小,收取律师费的比例就越大。但都不得超过30%,超过30%的,超过部分无效。
编辑:小宋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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