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配合交警的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查扣肇事车辆,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机构检验、鉴定,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认定事故责任,主持事故的调解。对交警的工作,作为伤者和家属应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尽可能的予以配合。 一、及时沟通。
发生事故后,要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交通事故。要积极依靠交警解决碰到的难题。对于不理解或者有异议的,应求同存异,保持沟通,或者积极向律师咨询,化解矛盾和误解。
二、积极提供身份证和病历的复印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伤者需要向交警部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病历、检查报告复印件,预留联系方式,本人不方便到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需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这些资料和手续便于交警查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了解受害人的行为能力,判断受害者受伤的严重程度,方便联系受害人家属,按照相应的程序,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事故责任,安排后续的调解事宜。
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
对于伤者自认为伤情轻微,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交警可以按简易程序认定事故责任。简易程序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在事故当场或者几日内做出,这样便于事故各方快速进入下一阶段,有利于事故早日得以解决。
(二)一般程序。
对于伤情较重,各方对事故的事实和成因有异议,对事故的责任存在分歧的,交警则会按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交警的处理环节包括:
1、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2、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对车辆状况和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应当委托专门机构鉴定。
四、交警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扣留机动车?
(一)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三)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五)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申请法院扣车,掌握主动权。
案例回放:
交通事故律师的亲身经历告诉您,当周围的亲人先后遇到交通事故,一个事故未处理完就把车放了,另一个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申请法院扣押了肇事车辆,这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最终的结果也大不相同。
2015年7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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