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
项目 | 赔偿标准
| 支付主 体
| 计算基准 | ||||
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 | |||||||
医疗费
|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全额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
伙食补助费 | 按国家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
交通食宿 |
报经同意全额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和食宿费 | ||||
辅助器具
|
国家规定的标准
| 工伤保险基金
| 《湖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52号) |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原工资福利待遇
| 用人单位
| 《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53号) | ||||
护理费 |
停工留薪期护理 | 按行业标准全额支付
|
用人单位 |
由单位负责护理 | |||
停工留薪期后护理
| 完全护理依赖 | 50%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 计算 | |||
大部分依赖 |
40%
| ||||||
部分护理依赖 |
30%
| ||||||
伤残津贴 |
一级 |
90%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本人的工资计算 | |||
二级 |
85% | ||||||
三级 |
80% | ||||||
四级 |
75% | ||||||
五级
| 70% | ||||||
六级
| 60%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27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本人的工资计算 | |||
二级 |
25个月
| ||||||
三级
| 23个月 | ||||||
四级 | 21个月
| ||||||
五级
| 18个月 | ||||||
六级 | 16个月
| ||||||
七级 | 13个月 | ||||||
八级 |
11个月
| ||||||
九级 | 9个月 | ||||||
十级 | 7个月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22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 |||
六级
| 18个月 | ||||||
七级 | 12个月 | ||||||
八级 |
10个月 | ||||||
九级 |
8个月 | ||||||
十级 |
6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34个月
| 用人单位
| 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 |||
六级 |
28个月
| ||||||
七级
| 20个月 | ||||||
八级
| 16个月 | ||||||
九级 |
12个月
| ||||||
十级 |
8个月 | ||||||
受害人死亡的情形 |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 |
40%
| 工伤保险基金 |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
| |||
其他亲属 |
30%
| ||||||
孤寡老人的配偶 |
50%
| ||||||
孤寡老人或孤儿其他亲属 |
40%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20倍
| 工伤保险基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注:1、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费。 扣除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
编辑:韩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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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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