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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专栏】
     
    人身保险合同可否转让继承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投保人身保险的人也越来越多,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可能将保险合同转让给他人,保险合同的受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从理论上看,人身保险合同具有投资和储蓄的性质,人身保险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为了实现投资利益的最大化,应该允许保单得到自由流动,投保人可以将保险合同转让给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第三人。
    但有观点认为:如果允许投保人将保险合同转让给没有保险利益的受让人,则当事人很容易通过保险合同的转让来规避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转让人身保险合同的,受让人还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受让人不得承受。
    【高勇交通律师团分析】
    我们认为,投保人将保险合同转让给没有保险利益的第三人,从性质上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丧失保险利益等同,在我国现行《保险法》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应该允许投保人将保单转让给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受让人,以更好的发挥人身保险中保单的投资功能。
    该观点有法律上的依据:《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根据该条的反对解释,对于并非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单,其转让并不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此,保险合同受让人没有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那投保人死亡情况下,投保人的继承人没有保险利益的,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对此,同样有观点认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能够继承投保人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我们认为:由于投保人的继承人在法律地位上与受让人基本相同,甚至更亲密,基于同样的原理,没有必要要求投保人的继承人必须对保险合同具有保险利益,这也符合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否存在以保险合同订立时为判断时点,并不要求保险利益在整个保险合同存续期间都存在。因此,投保人的继承人即使不具有保险利益,也仍然可以继承投保人地位,成为保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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