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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转载自:人民网

       人民网武汉8月22日电 在武汉市蔡甸常福开发区某企业打工的李某,2015年10月13日早上去菜场为公司买菜,8点左右骑着三轮车回去的路上,与一辆轿车相撞,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但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工作的企业不能为其申报工伤(工亡),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被拒赔。

       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案的过程中,蔡甸区交巡警大队委托进行了两次鉴定,最终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查,轿车司机胡某通过路口未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机动车;两人的行为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巡警大队没有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责任。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司无法申报工伤(工亡)。李某自己办理了十年的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也是因此被保险公司拒赔。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在事故成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对事故客观情况的载明。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则是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划分。两者的效力因此也有很大的区别。因事故认定书的责任不明确,导致工伤的无法认定,保险公司也因此拒赔,最后的损失只有当事人本人承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