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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 后续治疗费 伤残鉴定
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中,后续治疗费作为一种实际中尚未发生的费用,应否予以支持?若支持的话如何确定?对于此,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出具的对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意见成为了审理中的依据。但是,基于种种原因,司法部门作出新规定,对申请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现在已经不再受理。面对这一情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后续治疗费应如何把握呢?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从概念可以看出,后续治疗费的发生存在于两种情形。
一、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情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对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该解释对责任方应当支付后续治疗的费用作了规定,因该规定较为原则,审判实践中不便操作,对此,关于后续治疗费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后续治疗费应包含的项目
后续治疗费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以及所产生的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误工费的认定,如果因伤害导致残疾的,对于已经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了残疾赔偿金的,不应再计算,只能赔偿确实需要同往陪护人的误工费,因为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应当得到而没有的收入的补偿。